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張國維即天然果商行
室)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日日出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日日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1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2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1,588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