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張國維即天然果商行
室)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日日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補字第161
2號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