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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隆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葉茂秀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1,3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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