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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三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華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 區○村段○○○○○○○號土地上之同段10817號建物(即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號19樓)之左露台,面積約為63.93平方公 尺,回復原狀返還原告,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露台之價額( 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據,敘明每平方公尺多少元?),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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