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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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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恢復契約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黃豐烈 原告與被告辰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恢復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原告 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非完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兩造間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 存在之訴訟標的之利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參照),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以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165萬元暫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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