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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買回股票(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1號 原   告 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崧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友城節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回股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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