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樺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都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長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解除
承攬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
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