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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許可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拓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甘清 送達代收人 王燕卿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許可執行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聲請許可執行利益部 分,依聲請人提出仲裁判斷書及歷審民事判決記載,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3,939,06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 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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