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丞風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美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宥建設有限公司
、郭財情發
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740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
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
繕本或影本):
⑴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