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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63號 原   告 丞風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美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宥建設有限公司   、郭財情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740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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