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金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麗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2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