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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金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2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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