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陳孟蓁
陳怡如
陳妤蕎
陳蓉鵬
兼上列四人
訴訟
代理人 陳有惠
被 告 黃中元
被 告 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陳有惠為新臺幣(下同)3,23
7,890元、原告陳孟蓁為3,332,375元、原告陳蓉鵬、陳怡如
、陳妤蕎各為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33,076元、34,066元、10,900元
、10,900元、10,900元,合計為99,8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