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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陳孟蓁       陳怡如       陳妤蕎       陳蓉鵬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有惠 被   告 黃中元 被   告 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陳有惠為新臺幣(下同)3,23   7,890元、原告陳孟蓁為3,332,375元、原告陳蓉鵬、陳怡如   、陳妤蕎各為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33,076元、34,066元、10,900元   、10,900元、10,900元,合計為99,8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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