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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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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明昌木工鑽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文明 原   告 李張免       張碧雲       蔡文啟       蔡文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1,418元  (計算式:3,121,735+1,319,683=4,441,418),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88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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