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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張麗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 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應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定其客觀上利益時,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新臺幣165萬元定之,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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