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37號
原 告 賴啟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堅裕即富大工業社間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2,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