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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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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 被   告 明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嬌曄 被   告 New Technology Oversea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羅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3,82 1,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 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 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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