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民
被 告 明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嬌曄
被 告 New Technology Oversea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羅文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3,82
1,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
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
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