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賢
上原告與
被告真味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7,3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