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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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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原告與被告真味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7,3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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