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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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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李光隆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進財間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1,512,000元(原告於聲明中雖對被告二人分別確 認,惟仍為同一筆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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