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鈺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惠宇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
壹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案由欄所
示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2,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