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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惠宇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 壹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 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2,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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