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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元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行 被   告 華中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陳芳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 司促字第433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42,0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3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2,6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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