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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1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81號 原   告 紀志潭 被   告 新東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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