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烟龍
原 告 范國光
被 告 陳鏡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兩造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金即
為新台幣98,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8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