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陳鏡白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范國光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3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