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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恒毓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834,21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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