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民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麒裕
被 告 清水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法定代理人 王偉翔
法定代理人 王允豐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7,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