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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大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建盛農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634,328元,應繳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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