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榮鎂油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昆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協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6,0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