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政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湧埄
原告請求
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9,47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