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椰林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勝傑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韓鼎爵即韓山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