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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椰林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勝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韓鼎爵即韓山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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