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億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益開發企業有限公司_因100年度訴字
第129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763,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