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飛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沐振
上 訴 人 葉英傑
被上訴人 趙婉茵
訴訟代理人 趙善仁
黃子榮
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95,290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