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24號
原 告 陳金棟
訴訟
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被 告 林素月
黃怡仁
張玉滿
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粵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