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麗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富山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應徵
裁判費16,350元,另
訴之聲明第二項為
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
裁判費4,500元共計20,8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
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