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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麗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富山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應徵裁判費16,35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財產權之請求應徵 裁判費4,500元共計20,8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 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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