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澄芳
被 告 舜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馥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89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6月14日以100年度補字第80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2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
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