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告 浩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聰議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汎米羅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原告「浩筌業有限公司」記
載,應更正為原告「浩筌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