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8號
原 告 全台興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毅信
被 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
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626
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