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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8號 原   告 全台興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信 被   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626 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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