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
原 告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鴻榮
訴訟代理人 羅大業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陳政宏 律師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被 告 寶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
陳志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期獎金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
宣示
判決,延展至民國101年8月31日下午2時25分整,在本院第22法
庭宣示判決。
理 由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22法庭宣示判決,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經臺中市政
府宣布停止上班,
爰依法延展至101年8月31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22法庭宣示判決。
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