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鴻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保固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