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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偉翔       王允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民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麒裕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清水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 國101年1月6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18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3,872,500元(即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土地面積895 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1,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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