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偉翔
王允豐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民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麒裕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清水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
國101年1月6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18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3,872,500元(即上訴人
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土地面積895
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1,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