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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5號 抗 告 人 王允豐       王偉翔 相 對 人 民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麒裕 相 對 人 清水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2月20日本院所為100年度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民有企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分割 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西勢小段19-10地號土地,按 其應有部分10萬分之11284比例計算之土地面積135平方公尺 ,以上開土地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5,500元 ,計算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92,500元,計算抗告 人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應為32,685元,爰依法提起 抗告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 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 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 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判要旨可 資參照。經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係相對人民友企業 有限公司起訴請求,揆諸上開實務見解,上訴利益額仍應以 相對人民友企業有限公司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即2,097,075元(計算式:土地現值15,500 元系爭土地面積1,199平方公尺相對人民友企業有限公 司權利範圍10萬分之11284=2,097,0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原裁定以抗告人之上訴利 益為準,洵有未合。抗告人抗告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裁定為 不當,即有理由。雖抗告人抗告意旨計算結果有誤,而與上 開本院計算及原審起訴所定訴訟標的價額未合,仍無礙抗告 人已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即無庸再命其補正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之必要,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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