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劉喜濶
送達代收人 李漢明
被 告 捷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
1532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500元,經本院於100年7月5日以100年度補字第909號民
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79,106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
,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