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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送達代收人 李漢明 被   告 捷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0年度司促字第 1532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500元,經本院於100年7月5日以100年度補字第909號民 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79,106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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