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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政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湧埄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俊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利俊祥為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之 民國100年11月28日變更為利俊祥,此有被告公司之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可憑。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 利俊祥為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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