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政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湧埄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俊祥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應命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利俊祥為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之
民國100年11月28日變更為利俊祥,此有被告公司之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
可憑。
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
利俊祥為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