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俊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政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湧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29,477元,應徵
裁判費19,765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