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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俊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政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湧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29,477元,應徵裁判費19,765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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