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43號
原 告 采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吳莉鴦
律師
被 告 施宏偉
陳信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采新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
為「采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