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43號 原   告 采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施宏偉       陳信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采新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 為「采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