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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采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被 上訴人 施宏偉       陳信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04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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