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采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慧
被
上訴人 施宏偉
陳信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043號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4,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