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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95號 上 訴 人 合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曾茂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 第20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5,5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上訴裁判費10,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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