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95號
上 訴 人 合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
代理人 曾茂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
第20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5,5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上訴裁判費10,4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