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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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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簽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陳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簽名或 蓋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件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4條第1項、第77之16條第1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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