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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豐精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居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昇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 100年度訴字第2174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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