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豐精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居勇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昇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
100年度訴字第2174號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台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