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9號
原 告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坤旺
被 告 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54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
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152元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