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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9號 原   告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坤旺 被   告 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5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152元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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