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甲東洋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晨五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
律師
被 告 國立台灣美術館
法定代理人 黃才郎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受告知訴訟 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森
上列原告甲東洋土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立台灣美術館間確認工
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訴訟以另案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
乃於100年4月14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已終結及確定在案,並有該
事件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