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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甲東洋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晨五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 被   告 國立台灣美術館 法定代理人 黃才郎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受告知訴訟 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森 上列原告甲東洋土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立台灣美術館間確認工 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以另案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乃於100年4月14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已終結及確定在案,並有該 事件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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