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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3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茂盛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森間因返還印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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